如何不继承家族企业?
我家是开公司的,我做技术的,我爸做管理,我妈做会计。 家里三个孩子,我最大,下面有两个妹妹,一个比我要小五岁,一个小四岁。我读完大学,爸妈就让我回公司帮忙了,一开始在技术部,后来因为要负责招投标之类的就调到了业务部,负责跟进项目。 妹妹们小的时候,我就总是被爸爸派到外地去出差,去看项目,跑采购,其实也就是我爸在外面有外快,给我妈的一个交代罢了。
我结婚后不久,我妈就退休了,回家照顾我的小家。 我爸退休的时候,把公司交给我接管。虽然我接手的时候已经做了很多改革措施,但是还是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觉得男人应该以事业为重,为了事业牺牲家庭时间是很正常的。于是,我一边忙着公司的事情,一边忙家里的事。我媳妇儿常常抱怨我把精力都花在公司上了,对我的埋怨越来越多,终于在我父亲六十岁寿宴上爆发了。
那天,家里来了一大堆客人,都是我爸的老朋友,我给他们一一介绍。当我说到我媳妇儿时,她正好端着两盘菜出来,笑着问我这是不是你买的礼物啊?我笑着说是的。然后我媳妇儿就笑了,说道:“你也不问问我会不会做菜,就猜是我做的!”说完,拉着脸坐到了一旁。
那一次,我明白了,再伟大的事业,没有家庭的幸福作支撑,那也不过是座孤岛。 我不再把所有的时间都留给了公司,开始学会平衡。当我能够游刃有余地处理好公司和家庭的关系时,我才发现,原来我可以全都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生前并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死去。在这种情况下,要分两种情形来确定继承的份额。没有立遗嘱有两个基本原因:第一种,当事人想要立遗嘱却由于发生突发性的事件而死去;第二种,当事人有立遗嘱的条件和能力而且也想到过立遗嘱这件事情,可是一直未能采取行动。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死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女,应当平均分配遗产。即使其中的某些子女没有尽过抚养义务。这样规定,是出于我国的传统文化。
第二种情况比第一种情况更常见一些。比如当事人想到过要将一部分财产,在死后赠与到他的某个子女的名下,但是,一直没有采取实际行动。这时候,就应当把他所想到的这些财产份额,在他的法定继承人当中平均分配,而不应当给尽到抚养义务的子女。
还有一种没有立完遗嘱的情况,就是遗嘱人在生前只对他的部分财产订立了遗嘱,而将另一部分他要处分的财产没有写到遗嘱里面。这种情况也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处理,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如果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需要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义务,应当根据《继承法》第33条第l款的规定处理:“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