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何时建区?
1979年5月,中央决定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直属广东省。 改县为市,意味着深圳由县级城市升级为地级市,经济和社会管理的权限扩大,并逐步享有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对外贸易自主权;同时,作为计划单列市,可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申报项目,不用经过省里转报。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条例》,明确设立经济特区的目的、作用和区域范围以及各项经济特权。其中规定经济特区“是祖国南大门的窗口”,“是在外国没有分支机构的中国企业直接投资办厂或从事其他生产活动的地区”,“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具有外国居留权的公民依法经营管理的区域”等。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对经济特区实施更加灵活的管理体制和优惠政策。由此,特区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根据上述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务院于1980年9月3日向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作报告,建议对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在财政上实行包干,收入全部留给地方支配;在经济上给以更充分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