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存在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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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问题的表述有点歧义,“存在”似乎在问是否所有情况下都有股份授予(行权)发生 实际上并非如此。 从会计的角度考虑问题(尤其是旧准则时代)时,需要判断交易是否有实质性的损失或收益发生,如果有则应确认相应的费用或资产,如果没有则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而新准则更加灵活,不再强调是否存在交易,而是关注是否满足相关的条件。

1、根据新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为获取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可能发生的或有支出,不应当确认为资产和费用,但应当在必要时予以披露。 所以,虽然有可能出现因预计负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情形,但不应当确认成本费用,而是在实际支出时将相关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为了获得股份所可能支付的现金(预付款),在未取得相关股权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负债反映(应付股利);而在取得股票后,则作为费用(股利)处理。

2、根据新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由于换取股份支付而产生的负债: (一)企业因授予权利而增加了现金流出的可能性; (二)该笔支出在未来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 (三)该笔支出的数额能够可靠地估计; (四)企业既没有转移资产也没有增加负债; (五)不存在不能获得的股份激励。 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才会被确认为负债;而部分条件未满足的,即便发生了相关支出了也不能确认为负债,只能待之后权益工具行权时再进行处理。

3、根据新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只有在达到规定的实施条件时,才确认相关的费用;否则,不予确认。 对实施条件的限定主要涉及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确定和可行权状况判定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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