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需要股份最多?
按照《公司法》,股东才是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董事对公司的权利义务由章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比股东的要少。所以理论上讲,董事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有以下情形时,董事会也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在成立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
2.公司债务不能清偿且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宣告公司破产的,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执行机构负责人,需要根据破产法律程序组织进行清算。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大会有权决定解除执行董事的职务,并选任新执行董事。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注册资金不足的前提下为该公司偿还债务的,除应责令该责任人继续清偿外,还可予以罚款。 但是实践中,有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享有的权益并没有反映到工商登记中,如实际投入的公司资本大于注册资本,这种情况虽然不符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但并不影响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因此也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一点:虽然一般来讲,股东只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存在下列情况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