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贷款多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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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中,贾跃亭并不是借款人(债务人),而是担保人。根据裁判文书显示: 本案中,贾跃亭等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与贾跃亭等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为六个月,即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9月3日(注:判决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但债权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上述时间内其向贾跃亭等担保人主张过权利(如通过催收、提起诉讼等方式告知)。一审判决认定债权人要求贾跃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并驳回对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其次,该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不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陈良伟是否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二是借贷关系中约定的3%/天的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陈良伟仅提供了转账凭证,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系由双方约定的借款合同所支付,且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部分款项的支付时间并非在相应借条出具的时间之后,对于陈良伟主张的其已按约支付完毕本金和利息的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八张《借据》(借条)载明的金额共计849.5万元,而相应的转账凭证及网银付款回单仅能证明陈良伟实际支付的金额为799.5万元。陈良伟主张的借款数额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款项交付的数额不一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一审法院确认陈良伟共向贾跃亭支付799.5万元。 对于陈良伟已支付款项的性质问题,因双方在《借据》(借条)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一审庭审中,陈良伟与贾跃亭均认可双方之间除本案所涉八笔借款外还有其他经济往来,故无法分清每笔款项的性质为利息还是本金。对陈良伟主张的已付利息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抵扣本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贾跃亭主张的一审法院超出陈良伟诉求作出判决,违反处分原则的意见。经查,陈良伟在起诉时并未将利息计入本金主张归还,而是在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的诉状增加关于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亦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对贾跃亭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贾跃亭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良伟7995000元;二、驳回陈良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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