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泵入固定资产么?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企业应当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作为自有固定资产入账,并按自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规定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在会计报表中披露。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不归承租方,承租方不能加以改良,只享有使用权,因此不需要考虑计提折旧的问题。
对于短期的租赁,一般小于一个会计期间,应按当期的收益性支出(如管理费用等)处理。对于跨年度的经营性租赁,如涉及到租赁款应支付的利息部分,应做为长期负债处理,未确认融资费用在此负债存续期间内分摊入有关费用中。
根据《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解释与规定》国税地字[1987]12号文规定:“融资租赁,是一种由出租人(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并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信用活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的承租人应依据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由于企业对融资租入的房屋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出租人(如出租公司)除了拥有该房屋的法定产权以外,对房屋本身没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因此对融资租入房屋的企业(承租人)应作为房屋使用人据实缴纳房产税。
对于融资租入的房屋,在确定租金时,已经将“房屋应缴的税费”计算在内,承租人再缴纳税费实际上存在着重复纳税的问题。因此,按照“不重复征税,不轻税重税”的原则,对承租人计缴房产税应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