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怎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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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企业财务人员会将银行委托贷款作为其他应收款挂账,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的作法,因为,其他应收款是企业在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属于结算债权,企业作为债务人有义务支付款项,而债权单位作为债权人有权利获取相应款项,两者之间存在着有确凿证据表明的结算性债权、债务关系,如企业应收的各种赔款、应收的各种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或所属单位的款项等。

从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上分析,委托方、受托方和借款方三方之间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委托方和借款方之间存在着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委托方和受托方存在着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借款方和受托方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委托方和借款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和受托方是不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的。

同时,企业作为委托方和受托方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指示和授权将资金贷给某一企业,委托方和借款方是实际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受托方受托发放的款项是属于委托方的,根据会计上资产的定义,受托方的这一行为属于代委托方经营管理一项资产,该资产的所有权是属于委托方的,受托方在发放出去的款项上不作资产和负债同时入账处理。

因此,委托方应将委托出去的款项作“其他货币资金”处理,而受托方作“代发放委托贷款”来反映这一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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