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机构属于什么企业?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慈善法》,对“慈善”的定义也仅有国务院下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行政法规作出规定(详见后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这些法规中虽然都有关于“慈善”的定义,然而过于宽泛,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无法全面涵盖慈善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也无法为题主的问题提供明确答案。
但是,随着2016年《慈善法》的出台,明确了“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救助灾害;(二)扶贫济困……”等等。 “不具有营利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从形式上就排除了企业,而个人从事的公益活动显然不可能获得经济报酬或盈利性收入,因此可以理解为慈善活动是纯粹的非营利的公益活动。这与我国的税法中对于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规定相一致。
然而,在《慈善法》实施之前,社会上已经存在大量的企业公益行为了,包括企业资助科研,支持教育、交通、环保等公共事业,资助贫困大学生,捐助福利院等。这类行为在《慈善法》颁布实施后应该定性为“慈善活动”吗? 我们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慈善法》有关规定。同时,我们注意到,《慈善法》第3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依法获得慈善捐赠”,这似乎表明,如果企业开展的是志愿服务,则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这是不是意味着企业做慈善,可以获取收益呢? 事实上,根据我们对《慈善法》的理解,该条款应作如下理解:即企业通过慈善捐赠的方式取得资助,这种资助可能是资金也可能是物资,而获得此项资助的条件是企业或者其员工须开展志愿活动(参与慈善工作)。
据此,企业的慈善行为就不能获得经济回报了。因为任何获取经济利益的做法都违反了“慈善非营利性原则”。 而所谓的“志愿服务活动”其实是指志愿者(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志愿者(个人)开展的慈善活动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