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机构属于什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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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慈善法》,对“慈善”的定义也仅有国务院下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行政法规作出规定(详见后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这些法规中虽然都有关于“慈善”的定义,然而过于宽泛,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无法全面涵盖慈善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也无法为题主的问题提供明确答案。

但是,随着2016年《慈善法》的出台,明确了“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救助灾害;(二)扶贫济困……”等等。 “不具有营利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从形式上就排除了企业,而个人从事的公益活动显然不可能获得经济报酬或盈利性收入,因此可以理解为慈善活动是纯粹的非营利的公益活动。这与我国的税法中对于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规定相一致。

然而,在《慈善法》实施之前,社会上已经存在大量的企业公益行为了,包括企业资助科研,支持教育、交通、环保等公共事业,资助贫困大学生,捐助福利院等。这类行为在《慈善法》颁布实施后应该定性为“慈善活动”吗? 我们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慈善法》有关规定。同时,我们注意到,《慈善法》第3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依法获得慈善捐赠”,这似乎表明,如果企业开展的是志愿服务,则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这是不是意味着企业做慈善,可以获取收益呢? 事实上,根据我们对《慈善法》的理解,该条款应作如下理解:即企业通过慈善捐赠的方式取得资助,这种资助可能是资金也可能是物资,而获得此项资助的条件是企业或者其员工须开展志愿活动(参与慈善工作)。

据此,企业的慈善行为就不能获得经济回报了。因为任何获取经济利益的做法都违反了“慈善非营利性原则”。 而所谓的“志愿服务活动”其实是指志愿者(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志愿者(个人)开展的慈善活动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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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NGO) 它们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并不像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一样追求盈利性回报、也不以实现资本最大化为目标;这些组织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或解决社会问题,而不是出于经济考虑。 这些非营利性组织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慈善型的,另一种是互益型的。而我国的公益事业主要是在慈善型范畴里。

中国的慈善事业起步较晚,从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发展起来。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的主体是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两类。

1.基金会的特点

第一,基金会是一种特殊的法人实体,它具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且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第二,它的资金来源于捐赠;第三,它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第四,它需要定期向股东会或理事会(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报告工作并向社会通报其财务状况,同时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督检查。

2.公益类社团的特点

第一,它是通过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互助性组织;第二,它在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不是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第三,它对会员实行民主管理;第四,它可以依法开展各项活动,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五,它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工作设施等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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