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企业控股类型?
一、一般情况 1、直接持股 不存在任何中间机构,A直接持有B公司股份,成为B公司的股东,具体又分两种情况: A直接持有B全部股份,则A是B的母公司;如果A只持有B部分股份,则A是B的控股股东(但有可能不是绝对控股)。 如果A是B的最大股东并且自己已直接或间接拥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权,那么无论有没有其他股东存在,A都可以直接控制该公司了——这就是所谓的一元化持股,此时A是最强者,没有任何一个股东能左右A的意见,也没有任何人有权力干涉A的行动。
2、间接持股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当A不直接持有企业B的股份时,则A需要通过其他路径来实现对B的持股并从而实现对B的控制。由于股权结构的复杂性和可能性很多,因此为了解释方便,我们假设B的公司形态为有限责任公司,且A与B之间的交易必须是基于市场进行,即A购买B的股权时,所支付的对价必须和资本市场上相同。 根据是否有其他主体居于中间而分为两种情形: 有其他主体居中:A先与C签订协议,由C向B出资,进而取得B的股份;然后A再与C签订协议,由C转让其持有的B的全部股份给A,在此背景下,虽然最终A获得B的股份,但由于C既参与了A与B之间关系建立的过程,亦参与了对这一关系的维持与管理,因而C可称为A在B中的代理,这样A通过C间接掌握了B的命运。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因为最初A是通过C才取得了对于B的间接控制权,则A与C之间必然存在一份协议,这份协议的性质将决定最终的归属:如果该份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话,则A将失去对于B的实际控制权,而C将重新取得对于B的控制;但如果该协议被认定为有效,则A当然继续对B实际享有控制权。 所以从实际角度来看,是否其他主体居中是没有什么影响的,最终结果还是取决于最初设立时的安排。
二、特殊情况 1、委托持股 当A委托B代为投资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则A和B构成委托持股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尽管最终决策权属于A,B并不能够完全自主地决定股票的买卖行为。 2、信托持股 与委托持股相比,信托持股下A将更不可能直接干预公司的治理结构,因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使得代理人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分配收益。
3、交叉持股 不同主体之间形成相互持有对方股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