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常务会议吗?
一、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但董事会决议的内容除外。 如果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设立了董事会,那么董事会就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了(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研究和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包括对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等。
二、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董事会应该是很高级别的议事机构了,因此其组成人员即董事应该都是有一定任职资格的,并且都是有相当社会阅历和经验的人,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重大分歧”而“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 现实中确实有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其董事会可能由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之多,这样势必会造成董事会会议难以有效行使职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有的企业就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研究、决策有关的具体事项,而将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提交到董事会进行最后审核。这样既解决了董事会人数过多导致会议效率低下的矛盾,又有利于具体问题的专业分析和决策。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人数,《公司法》只规定了“不少于三人”,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为奇数还是偶数,因此理论上来说,设3个、5个、7个甚至是9个都没问题。只不过3个人组成的委员会可能会造成决策时“一人投反对票就使议案无效”的局面,所以在实践操作中,一般会设在5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