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收款是不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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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点观点:企业的应收账款是一个债权(因为它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形成的);但企业因购买材料而持有的对方的应收票据就不是一个债权了,因为它背后没有商品/劳务的对应关系——虽然你收到了对方给你开具的应收票据,但是对方之所以给你开具这张票据是因为你们双方之前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由卖方(开票人)向你(买方)交付相应金额的票据,而你支付了等价货物之后就可以持有该票据到银行兑现(或贴现)。所以,你的账面上应该反映为“材料物资”科目,而不是“应收账款”科目。

其次,来看企业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因为客户拖欠货款而形成的债务,从会计记账的角度来说,肯定是要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这是没问题的。问题是,这个“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呢?例如,客户确实欠你100万元,但是他目前手头紧,只付给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另外50万元暂时没钱支付,那么你的账面上就形成了对客户的50万元的应收账款,但实际上这笔钱他迟早是要还给你的。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非常普遍的。很多客户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款项时,其实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下了,只不过因为法院最终判决他是债务人,所以他还是要支付这笔款项给你。如果你收到承兑汇票后就直接背书给供货商,那么这个商业行为就是真实的,是你货款的最终实现过程(即使你的销项税金多,也可以留待下期抵扣)。但如果你先收回应收账款,然后拿钱去买材料,那就有问题了,因为这实际上把你本该属于下一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提前到了本期缴纳(当然,你这样做是为了减少资金占用、降低成本,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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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债权指特定当事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特定义务人(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一定利益的财产性权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一是从主体分,有丁种债权和种类债权,对于应收款属于前者。二是按内容分,主要有基于合同的债权(合同之债,也有称契约之债)、基于损害赔偿的债权、基于不当得利的债权、基于无因管理的债权(后三种合称“法定之债,或曰非合同之债”)。

应收款属基于合同之债,是丁种债权。该债权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成立,双方对有关债权的内容,如数额、期限、履行方式等协商确定。当事人可在合同中规定债务的履行期限(比如约定了货款支付日期和交付地点),而该期限一经确定,债权人就不得提前要求履行,债务人也不得提前履行(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双方可对债务履行的地点、方式等作出约定,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此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的,一方当事人要享受权利,就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一方想得到货款,就应当向对方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债权人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和赔偿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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