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可以投标吗?
按规定来说,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是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因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9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供应商处于营业期的亏损状态或营业期盈利但净利润为负数的,视为不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财务状况较好”的条件;但该办法同时规定,对于单一产品亏损额度较大、生产经营出现剧烈困难且短期内难以逆转的供应商,单位经营亏损金额占年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确保项目采购文件需求的公平性、合理性前提下,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企业年度会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话,那么无论企业实际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会影响其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如果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呈现明显亏损,并且达到了相应的比例(具体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所得税》),则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稽查和调整。 但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处所说的“企业亏损”仅仅是指经营性亏损,而非经营性亏损。
之所以区分两者的不同,是因为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下,只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的,才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非营利性组织,则是不征税的(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因此如果是属于上述两种性质中任何一种的非营利组织的政府预算资金购买服务项目,即使出现了所谓的经营性亏损,也不会导致其不能参加后续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