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股东是关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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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经营与所有的投资人、经营者是有关系的,但是企业作为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说公司与投资人是相互独立,没有直接联系的。 但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行为,是与公司产生一定联系的原因和起点。因为有了股东的出资或者股权,才有了公司的存在,如果没有了股东的投资或股权,公司就失去了存在的物质基础和法律基础,也就没有了公司这一主体。 当然,投资者(股东)与公司之间,除了这种金钱投资关系以外,还会因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具体人员以及员工股份安排而发生其他法律上的联系。例如,因上述人员的过错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时,股东可以要求上述人员承担违约责任乃至侵权责任;另外,在职工持股计划中,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可能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总之,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建立在资金投 入基础之上的,没有这种经济关系,其他一切关系都无从建立。在公司法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由董事会、监事会来执行和管理,而不是由股东本人直接介入公司管理。 但正因为如此,当股东们发现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可以随时解除他们的职务,有权选出新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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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没有按规定抽逃出资,那么股东就没有必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就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业务和公司业务混同;财务管理不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用等等诸多情形。实践中,特别是私营企业中,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中出现率较高。公司的独立运作主要是以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为基础,因此,财产混同是人格混同的必然表现。

如果公司是亏损企业,公司没有能力再继续经营,股东可以以清算的方式关闭公司,如果公司仍有能力继续经营,但出现经营困难,或者股东对经营方式、风险防范、运营理念有重大不同,无法继续共同经营的,建议通过协商,让一方购买他方股权,从而实现解除不和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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