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持有哪些企业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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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披露信息。 除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情况外,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报告;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在有关网络媒体上刊登公告。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制定。 商业银行应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信息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关于银行经营情况的总结;

(二)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三)总经理办公室关于对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情况的说明;

(四)法律委员会关于章程变更、重要合同签署以及纠纷案件处理的说明;

(五)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及其他附表);

(六)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质量情况(包括不良贷款及逾期贷款的构成与分布、关注类贷款的形成原因等);

(八)流动性管理情况(包括存款、融资、资金头寸的构成与来源,以及对外投资等情况);

(九)关联方交易情况及对银行财务状况的影响;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事项。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披露信息的,可以延迟披露,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严格的规定。

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2年修订)》。 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明确了不得披露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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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在机构改革之中,正在将专业银行改组成国家专业银行。国家专业银行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鉴于国家专业银行在现阶段仍承担部分财政职能,并考虑到国务院关于专业银行改革的总体部署,专业银行现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保留和经营股票;在国家作出具体规定后,再逐步办理。目前,其他银行确有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对过去购买的股票暂可保留,但不得再行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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