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失企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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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疆地区的市场不要寄予太高的期望,应该把重点放到内地和海外市场上去。(其实,现在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已经把触角伸向了新疆的市场)。

2.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这一点和第一条不矛盾,没有自己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在哪个市场上都难以取得成功。而产品的创新不仅仅指的是产品本身,也包括营销手段和创新)

3.调整组织结构,以适应外部的竞争环境。(这点就不解释了)

4.重新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整融资结构(这是补充) 以上四点,看似简单,但真正要做好却很不易。尤其是第2点,对于小企业来说,在产品方面往往投入不足,很难在短时间内拿出令人惊艳的产品出来;而在营销方面的投资又往往不足以支撑大企业的宣传攻势。一个初创的小企业要想在短期内扭转乾坤,实属艰难。

不过,天道酬勤,力耕不欺,只要创业者能够坚持正确的方向和路径,并为之不懈地努力,成功总会到来。只是这个成功的定义对于企业家们来说,可能会有所不同——不是财富多少的标准,而是实现内心梦想的程度。

史雨汐史雨汐优质答主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类破产程序,均可以结束企业的经营状态,但对企业和债权人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就企业而言,不同的破产程序,其法律后果有本质区别:破产清算将造成企业的消亡,破产重整将使企业获得新生,破产和解使企业摆脱支付困境。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的情形有三种,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以申请破产。

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同时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两个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第一种情形较易于判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主要指存在争议的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对于有争议的到期债务,在数额上属于“不能清偿”,在履行行为上属于“不履行”,但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不能清偿”中“不能”的判断标准。对于“不能清偿”中的“不能”,应以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不能履行,作为判断标准。通常情况下,以下情形可以作为判断“不能履行”的标准:

债务人无清偿能力,并非系客观上完全没有清偿能力,而是表示在可预见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在破产程序中其无清偿能力。即不仅应当考虑债务人当时以及当时可以预期的未来一段期间内可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还应结合可转让的用于作价出资的投资权益、已有的财产收益及将来可得的收益等一并予以考虑。对于债务人在可预见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是否或者在多长时间内能够筹集到清偿债务的资金、债务人是否实际处于停止支付的状态等均应综合予以判断。如果债务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且经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确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予认定。如果债务人主张“不能清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期限内”的债务。由于在实践中,债务的清偿并非在瞬间完成,而有一个过程。因此,应当允许有一定时间,使债务人的资产在达到破产界限之后,即使持续耗用仍能持续产生收益,从而清偿新的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由于负债不仅包括有担保债权、应付而未付的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还包括税款和普通破产债权,在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哪几类债务构成公司所欠的“债务”时,应理解为包括有担保债权在内的全部债务。在确定债务人的资产时,不仅应考虑债务人实际拥有和控制的财产,还应考虑债务人已对外投资但可以随时收回的投资及预期收益,该部分财产可以构成债务人的财产,用以清偿其所欠债务。

在具体认定时,一般以资产负债表或者专项审计报告等显示的债务人相关财务状况为依据,结合公司法有关法人有限责任的规定,对于股东未出资、未完全出资、抽逃出资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准确判断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在当事人主张和举证基础上,可以利用鉴定、审计等调查手段,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需要说明的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判断和认定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的前提。只有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才能去判断和认定债务人的资产是否大于负债,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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