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担保算负债吗?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企业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应当确认因承担连带责任而有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据此调整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被担保方,如果预计可能无法偿还担保方的资金或资产,也应当将有关负债的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 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应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目,同时因为属于预计负债,还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同时,根据《金融同业业务监管办法》,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承诺涉及或有负债的,应当单独核算、准确估值,并相应调增资本充足率指标。 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银行应对未决诉讼及坏账准备提出合理预期,并根据其结果及时、充分地反映在资产负责表上,包括预计负债。
企业为股东或者客户等提供的担保,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条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负债,如果没有约定具体偿付条件的,则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持有待售资产,并且根据预计可收回金额计量和列报。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以公允价格销售持有的债权,应当在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时,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相关收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