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担保可收取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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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作为保证人签署担保合同,是否应该收取费用呢? 公司作为保证人签署担保合同是不可以收取费用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订立担保合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债清偿旧债的除外。(详见《民法典》第390条)

2、那如果公司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了担保,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需要!

3、那如果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是不是直接损害了主债务人的利益? 是的。

4、那这样不公平吧,有没有办法解决? 这个当然可以有哦~ 我们可以通过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担保责任来“救济”主债务人嘛~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善意地认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详见《民法典》第612条)

5、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是善意的呢? 一般来讲,只要保证合同上有公司的盖章就可以认定是善意的,因为公司的盖章行为代表着公司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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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保,只要有关事项符合规定,又为企业自主担保的,被担保人可以给担保人以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为贯彻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为了保证补偿的合理性,企业担保法律规定,企业担保的担保合同中应当约定担保费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规定只是对有偿担保的担保费作了原则规定,至于担保费的最终收取,还要在担保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果在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律推定为不收费,即视为企业担保为他人提供的是无偿担保。因此,需要支付担保费的被担保人一方,应当在商议担保合同条款时,注意在约定的担保数额和担保费条款之间,保持一个比较合理的比率,以免使担保事项失去了应有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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