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是有坏账怎么办?
一般企业都有坏账,只是金额不同而已。 比如,你开了一家小店,进货10万元,卖出了8万元,还有2万库存,这2万就是坏账,但你又不是富二代,父母又不给你留家产,你得想办法弥补这2万的亏损。怎么办呢?你可能把剩下的货物降价处理掉,可能请人帮忙推销出去,也可能以后有机会再卖出去……总之办法多得是。 但如果一直销售不出去或者别人不想买你的货呢?那这2万就真得成为呆账了,也就是说你已经没有机会弥补这个损失了。
企业也是一样,银行、客户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欠你的钱,你怎么想办法也要要回来;但是如果实在要不回来,那这笔欠款就真的成了坏账(也就是你没有办法弥补的损失)。 所以,坏账和呆账的区别就在于你是否能要回这笔钱。而你要不回钱的原因很多,如对方没钱给付,如对方被法院执行,裁定以物抵债给别人了,这种情况下虽然钱没了,但是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关的费用以及损失等等。
所以啊,作为会计不要怕有坏账,可怕的是你不知道有这个坏账的存在或者是发生了坏账还不知道! 作为会计,首先要核算清楚单位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是否真实存在;其次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做到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在会计凭证上予以记录,并按时编制报表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样就算有了好账。至于坏账嘛,只要你在每年的年末认真核对账目,并且做到及时查询、催收、申报,坏账也就没有了。
企业有坏账发生时,会计人员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其是否仍可收回,对于确实难以收回的坏账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需要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
1、属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回的坏账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财产追偿证明。
2、属于债务人失踪的坏账损失,要有公安部门对债务人失踪的证明。
3、属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要有债务人停业、破产公告等证明。
4、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收账款损失,要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在取得以上证明后,应当由企业财务部出具专项报告送本企业法律部门审核。法律部门应对财务部门的专项报告进行审核,取得法律证据,确定坏账损失是否确需申请核销,法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和有效。对确需申请核销且取齐了上述报批资料的坏账损失,由法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逐级上报审批。
取得相应证明文件并经过上级机关审批允许核销的坏账,会计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坏帐损失核销的,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其中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应收款项损失,或者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如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应收分保款项、应收租赁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的坏帐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于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并不意味着企业己放弃追索的权利,一旦坏账真的收回,应及时入账。
会计人员收到款项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原确认为坏账的金额,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原确认为坏账的金额部分,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企业在进行坏账清理与核算过程中,如取得外部证据有困难时,应取得企业内部相关证据(如坏账发生过程的书面情况及相关会计凭证等)和法律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于应当核销但确无确实、合法和有效证据的,由企业法人代表作出特殊批准决定,并在核销以后,保留追索的权利,以备将来有进一步证据表明应当确认坏账损失时,再作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