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算不算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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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企业集团 一般认为,企业集团是由若干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母公司)和与之存在控制、共益关系的企业(子公司)组成的产业联合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由该公司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知,分公司属于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经营能力的延伸与拓展,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总公司。分公司的债务,也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并不一定都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例如,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有独立财产或资金,承担经济责任,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企业法人申请注册为集体所有制(工商部门核准名称为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申请注册为集体企业(工商部门核准名称为企业集体所有制形式)。可见,这些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实际上也是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

二、什么是关联方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集团应该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统一申报纳税。有必要对关联方的范围加以界定,以便于准确计算集团收益和应纳税额。税收方面的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或共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各方。

目前,我国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关联方包括:

1.投资者及所有者;

2.被投资单位;

3.投资人(股东)及其家庭成员;

4.本单位的负责人、职工及全体股东;

5.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企业与员工是否构成关联方? 前文已述,由于我国当前的人力资源政策是企业必须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为员工办理“四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此企业职工成为企业重要的财务负担。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一般都采取高额年薪制,并在所得税后支付。这样,作为劳动者的个人和企业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联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应将其职工个人纳入关联方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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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一般不属于企业的关联方,但员工在企业经济活动中有支配能力、能够被认定为“最终控制方”除外。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实质上就是该企业的员工,由于这些投资者参与企业管理,通常属于其投资企业的最终控制方,应当视为该企业的关联方;再比如,对于一家上市的企业而言,如果该企业的员工是这家上市公司的十大股东之一,那么该员工应被认定为该企业的关联方。

通常情况下,员工一般与企业和企业集团无实质且广泛的利益关系,企业间存在普遍的劳资属性和从属关系,而无支配能力,员工不符合关联方准则对于“关联方”应当具备的“一方对另一方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两方或多方能够共同施加重大影响”、“一方对另一方能够控制”的基本特征,不应纳入关联方准则的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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