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卡怎么办?
一、办理对象 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 二、办理材料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单位介绍信原件1份;
加盖公章的参保登记表原件3份;
公章三份。
注:各复印材料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申领医保卡 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申报,网址:http://srl.Beijing.gov.cn/web_portal/homepage/index.html#/login 四、费用及期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发放社会保障卡,并出具领取证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发放社会保障卡,并在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后,告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注意事项 (一)新办的用人单位需要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再进行医保登记,社保登记请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 (二)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且加盖单位公章。
(三)本指南所述时限为行政机关审批、审查期限,不含延时服务时间和紧急案件处理时间。 对于资料齐全、形式完备、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场办结。
一、参保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下发《北京市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登记表》;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费明细向本单位职工公示;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待遇
(1)参保人员自缴费月起,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已满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照5.5%的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个人帐户):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34周岁及以下 9.5% 95%
35周岁至44周岁 9.75% 95%
45周岁以上 10% 95%
(2)不满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在按月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3)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下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前连续工作的时间,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在此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需补缴。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从外埠调入人员,其在外埠的连续工龄,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无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