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基金是保险吗?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而不是商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民航行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由此可知民航行业的发展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民用航空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规范航空运输,促进民航业的发展的。另外,根据该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设立民航发展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支持民航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正常开展和飞行安全。民航发展基金会依据上述两项规定收取资金并使用。
目前,我国除金融企业外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主要有两项,一是车辆通行费(包括过桥费),二是民航发展基金,而这两项基金收费的依据都是国务院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两种基金的征收具有法定的性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行修改。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机场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64号),从2013年5月1日起,航空公司按照机场项目机场建设费征收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旅客收取机场建设费。
同时,根据《关于调整国内航线客运燃油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5〕75号),从2015年8月9日起,航空公司开始征收新的燃油附加。这两个文件的执行主体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可见,这些项目的收费都具有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