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可以出质吗?
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以及第七十六条中规定 ,以抵押方式获得贷款的,应当向发放贷款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而目前对于基金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房地产”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金的财产是各种资产的组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房地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商品,其属性更接近于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应属“房地产”范畴。如果将基金作为出质财产用于担保,极有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其次,从实践来看,部分法院也认为基金不能用来质押。如在前述案例中,由于质押权所涉债券与基金均非可流通物,又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所以判决驳回原告提出的质押权的诉讼请求。在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时也会发现,因基金作为质物而产生的执行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
虽然现行立法并未禁止基金质押,但司法实践中却鲜有认可的案例,原因就在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房产”“地产”的定义本身存在歧义,而基金又不符合社会日常观念中的“房地产”范畴,因此导致司法判断标准的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