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年可以还八万么?

况凡弘况凡弘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我16年创业,17年底公司经营出现债务问题,欠了银行贷款和别人的借款,后来进入执行阶段,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是因为真的没有了可执行的财产。 然后18年开始努力赚钱,除了日常开销,所有的收入都用于还钱,到20年的时候,一共还了七万多。

最近准备把房子卖了(在深圳买了两套,一套自住,另一套投资),银行那边说如果我把房子卖了,只能偿还贷款本息,也就是我还的钱都打水漂了,而且我的房子还出现了贬值,我很生气!所以我决定起诉银行,要求还我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同时因为银行的过错导致我的房产价值下降,我要他们赔偿我的损失。

不知道我的想法可行吗?有没有专业人士给我一些建议?

答主不是专业人士,只是偶尔遇到类似案件,简单谈一点看法。

首先,当事人因创业而欠债,值得鼓励;因为还款,生活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可以理解;为了还款而努力挣钱,这个态度很好;考虑到欠款金额,在深圳这样的大城市确实不多见,非常难得。

其次,从案中来看,债务人应该是一个企业,而不是个人。《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企业法人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破产清算。债务人企业目前的状况可能符合破产的条件,但是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债权。比如,本案中,如果经依法强制执行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有可能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为被执行人,在指定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关键是确认银行是否有过错?是否对债务的形成存在重大过失或其他过错?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对于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可能会引起贷款风险的事项是否有适当的审查?如果银行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则不需要对债务承担责任。否则…… 另外,本案债务人有两个,一个是已经注销的公司,另一个是对该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债权人起诉时,只能列一个被告,如果认为两个被告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相互代理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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