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何要对欧盟征税?
美欧之间并不存在税收协定或者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根据国际税收惯例,当A国与B国不存在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对于发生在两国之间的交易,一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 一是“属人”原则,即税收管辖权归属于对居民个体有一定联系且提供服务的所在地;二是“属地”原则,即在提供服务的地点征税。鉴于目前大多数的税收协定都是基于这两个原则来确定的,所以我们看到欧美之间也是按照这个来征税的。
三是一套基于“常设机构”概念的国际通行规则。由于公司是国际税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公司间交易又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地区)的税收管辖权,为了尽可能公平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人们提出了“常设机构”的概念并制定了相应的征税原则。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一个企业如果在某一国家拥有常设机构,则该常设机构所在的国家有权对该企业的来源当地所得征税。同时,如果企业在其他国家没有设立常设机构,而仅仅通过代理人进行市场调研等经营活动,则有权对该项收入征收预提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一旦国家对来自其他国家的收入征了预提税,该国就不应再征一次所得税。但美国此次加征关税属于国内税法范畴,完全不顾及国际税收规则,所以其加征关税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