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购医院股份吗?
可以做为股东投资设立新的医疗机构,但是不能直接收购已有的医疗机 构的股份。因为医疗卫生行业特殊,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举办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举办实施专科以下教育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能力;举办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和较强的教学能力和管理经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分为下列5类: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医疗机构);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诊所; (四)门诊部; (五)卫生所(站)。
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对涉及法律事务的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意见书。
个人投资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人身份复印件并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非个人投资的,提交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的决定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对违法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