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贷款怎么办?
如果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是被胁迫签订的,可以起诉撤销该合同。 首先,借款人之所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借款合同,其原因在于贷款人的胁迫。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借款合同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
其次,由于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1995年8月2日,依照当时施行的《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和《担保法》第40条之规定,为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登记的,认定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效。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但值得注意的是,《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起开始施行,本案所涉借款合同虽然签订于1995年8月2日且经过公证,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至1997年8月1日止,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确认借款合同的效力。而根据修订后的《物权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以欺骗手段获得登记的,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无效。但该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获得登记”,是指抵押人采用欺骗手段使抵押登记机关作出错误登记,即所谓的伪报财产状况骗得抵押权设立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作为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其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业务人员不具备识别虚假材料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虽已将贷款发放,但其在受理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注意的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且被告在发放贷款后,亦多次对贷款使用的真实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催讨,故被告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本案不应适用现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或欺诈取得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有关规定。 最后,若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过错,造成自己的利息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