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可以转让吗?
可以,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银机构,都能够进行资产证券化,将不良债权打包成ABS进行出售和转手倒卖,同样也将贷款(信贷资产)进行组包,以证券化的形式进行发行,这样银行就可以一次性完成对信贷资产的处置,同时节约了催收的成本。 当然这种业务是受限制的,只限于金融机构之间。而且业务操作比较复杂,涉及到税务、估值等问题。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应当区分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融资活动加以确认”;“对外投资的确认依据为被投资公司已提供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且该项投资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确认为投资收入:(一)投资合同或协议已获批准并签订;(二)被投资项目处于正常运作状态;(三)被投资项目所能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可靠。”
2.根据上述原则,如果A银行将B公司债权组包给C银行,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借款合同或者协议的; (二)企业运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且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的; (三)所采用的估值方法必须合理并且谨慎,确保估值结果公允;对于不良债权的估值,可参考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不能从事同业业务的,所以A银行和C银行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但是可以通过其他的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来完成这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