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良贷款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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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题为《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其中第七条第(四)项中对“不良贷款出表”进行界定了,全文如下:

(四)不良贷款出表。以不良资产处置为逻辑起点,金融机构通过有效处置不良资产,达到增加流动性改善经营业绩的目的。包括:

1. 自主处置。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自主进行的债务重组、资产管理、债转股以及持有不良资产期限超过一年,对已经识别无法合规进行分类的坏账资产,可以通过重组或债权转让等方式将信用风险进行转移,实现风险出表,但风险资产质量不降低、风险不收尾的,不得销账。

2. 集团化处置。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部金融机构,在集团企业内部以风险为纽带,开展跨法人界限的不良资产整合和处置工作,促进内部的资源优化和协调配合,提高存量风险资产处置效率。

3. 以资抵债。以债权人身份接收债务人交付的担保资产,用以冲抵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实现风险出表。

4. 转让处置。通过市场交易平台以公开、市场化的原则,自主择机处置风险资产。处置方法包括:拍卖、协议转让、互联网拍卖、第三方拍卖、收益权转让、不良资产泡沫化处置(即债务重整及价值重估)等。

5. 其他有效的方法,符合金融监管的政策导向,合规、有效、风险可控。

那么,什么是“不良贷款出表”呢?

所谓“不良贷款出表”,就是不良贷款损失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计入实际损失前,通过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转销,表内最终剥离出银行主体,相应风险由集团财务公司承接。

“不良贷款出表”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概念,而是企业在具体经营过程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出表意味着将不良资产从表内剔除,表明金融企业处置了相应资产,从法律意义上完成了清收工作,避免进一步损失。

从2005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强制要求商业银行计提拨备起,商业银行就开始执行这一政策。在随后施行的新金融工具颁布后,明确银行必须计提拨备拨高资本充足率。而实践中,我国银行业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的“不良贷款出表”操作。2009年,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和兴业银行就在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ABS)”出表。所谓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把不具有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事件资产,转换成一揽子资产债权票据,并出售给专业投资机构,以此获取资金的一种金融交易活动。

“不出表”就会被罚,“出表”了就可以规避资本金补充义务,这是近年来各大银行急于推动贷款“出表”的最大动因。2011年出台的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取消了对“不良资产”的界定,意味着银行间可以互相转移不良资产。这实际上为银行业大规模转移或出表不良资产开了绿灯。其实质是“把过去隐形的不良资产以价格方式公开显现出来,通过集团化的处置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收入。

2019年底,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了《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完善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资产处置盘活力度,合理简化贷款分类标准,优化贷款分组和风险分类结果报告,创新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和力度,提高不良贷款分类的准确性。

2021年以来银保监会陆续发布了《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转型指导原则》、《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脱贫攻坚相关工作的通知》、《金融集团财务公司监管基金会资本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以及国务院召开的相关会议强调,财务公司应聚焦主责主业,规范经营行为,改善股权结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金融国资委监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与相关金融企业开展业务合作,符合有关监管规定和要求,不得形成交叉持牌。

但是,很多集团财务公司仍然在通过各种手段为集团规避债务,如通过虚假出表、规避监管等方式将风险资产出表后移,使底层资产处于非监管范围,实现风险隐藏和转移,甚至通过集团内部回购、重组等方式,将风险资产转移给原股东或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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