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如何资产评估?
对于矿山资源类企业来讲,拟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或者企业间相互收购均涉及到矿山的股权或资产交易问题,进而涉及到矿山的评估问题。
现行有效的矿业权评估的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部,有关的评估规范及技术方法主要是:《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指导意见》、《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开采技术规程》、《固体矿产勘查/开采地质报告编制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泥炭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上述规范及方法主要规定了矿业权收益途径及成本途径的评估方法,收益法是实践中所常用的方法,具体通过销售收入扣除销售税金及附加、经营成本、折旧及摊销、销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确定可分配净利润,将可分配净利润折现后确定收益现值,再减去追加投资的现值计算评估值。成本途径则是通过各类成本费用的加和确定评估值,仅适用于评估勘查阶段的矿业权价值。在评估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资源储量的确定。依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为12级,按地质可靠程度由高到低可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按开采技术条件由易开采到难开采可分为经济可采的(经证实与“经济”有关的数值)、边际经济可采的及次边际经济的(经证实与“边际经济”或“次边际经济”有关的数值)蕴藏量及内蕴经济的(内蕴经济的可表示为“不详细研究经济意义”的情况)资源量。储量及基础储量通常对应于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通称的矿石储量,资源量对应于矿产资源(即次开采对象)。根据《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指导意见》,评估用的资源储量范围为各级基础储量和各级可采储量。
在2008年4月国土资源部颁布《矿业权价款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8]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规定了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利用矿产资源时的有关规范,具体包括资源量(储量)报告及备案的出具主体,资源量(储量)的确认原则,评估用资源量(储量)范围,评估用资源量(储量)可信程度指标,以及有关的勘查工程和补充勘查等6个方面问题。上述规定仅是针对矿业权的价款的评估,但在实践中,现行有效的其他规范或指导意见并未排除对于矿业权交易目的(如上市公司收购、企业改制等)的评估可适用87号文,因此,87号文是有关现行有效的矿业权评估重要规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