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分红交多少税?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出了说明,并明确了非居民企业包括两个税目,即一个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另一个是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适用税率为20%。
同时,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企业取得的所得,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就表示,股份公司派发的红利纳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合理的支出项目,才容许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前容许扣除的项目,指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则不被认可。因此,股份公司派发的红利,不被视作“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应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现实中,一些股份制企业在股息、红利分配环节,将依法派发的应税所得作转增企业股本,不向投资者进行实际分配。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于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以本企业资产、资金、劳务等赠送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的行为,应分解为两项企业所得税事项:1、按被分配资产、资金、劳务等的实际价值,视同按被投资企业利润进行分配;2、按股东实际取得分配的相关资产、资金、劳务等计价入账”。即“转增资本”不能规避该项盈利行为的纳税义务。
至于“居民企业之间互持股份,且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而派生的投资收益”,按现行规定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