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损失怎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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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资产转让损失,为转让价低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提的准备金,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的10%;实际发生的转让损失,超出已计提的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不足抵扣的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抵扣。在账务处理上,转让损失发生时,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销,并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当年实际发生的转让损失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并已作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可按已作扣除的损失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等科目。

根据2010年最新出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总局第25号公告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以处置固定资产的发票或相关处置证明及有关税费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其确认损失的年度,为该项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实现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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