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冻结的发生原因?
1、执行权与审判权应当互相独立,且在审判权中,各审判程序之间亦互相独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院的执行权和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本案的解除冻结诉讼保全裁定,不仅不是对原财产保全裁定的简单重复,而且是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原审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变更原裁定应适用的程序是执行权而不是审判权。
2、审判员无权做出解除冻结裁定。因为诉讼保全裁定不是具体执行措施,虽然保全裁定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还应有执行员负责执行,审判员没有执行方面的权利。做出解除保全裁定是对冻结措施处理的一种特殊方式;应理解为属于执行方面的权利。因此对于诉讼保全的解除冻结裁定应由执行员执行,审判员无权执行。
3、只有在执行权不能行使时,方可由审判权对原保全裁定做出解除冻结裁定,并依审判程序予以执行,并不是所有审判庭都可以做出变更原裁定内容。本案一审审判员做出的解除冻结裁定应属于越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