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利息几号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享受、扣缴义务人未办理扣缴申报享受,或者纳税人次年取消申报享受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在取得相关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因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如果扣缴义务人未办理扣缴申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同时,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研发了手机APP、网页等远程办税端,供纳税人远程填报扣除信息,纳税人还可以将填报好的信息提交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办理扣缴申报时可以直接使用,纳税人无需再到税务局进行现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