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跨省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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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有同样的疑问,并为此事困扰很久了。 先说明情况——在A城工作并缴存公积金,在B城购房。 A城与B城均为非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即全国96个公积金异地贷款试点城市之外的城市),目前政策来说,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被叫停。但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所以有没有办法将A城的公积金提取出来用于支付B城的房屋价款呢? 经咨询12329,得到如下回复: 目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这样的操作。如果职工要在异地买房,又不想注销上海公积金账户,则必须回上海办理公积金贷款。

为什么规定如此?因为公积金是专项用于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的政策性资金,严禁挪作他用,所以不能允许将异地房屋的价款用上海的公积金支付。 但12329同时也给出了一个变通的方法:如职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回沪办理按揭手续或提取公积金的,经职工本人授权,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垫付资金给购房者,待职工回来后再办理提取或者转按揭贷款等手续。也就是说可以先由单位垫付,之后再找领导签字报销。至于如何能让领导签字认可这种垫资行为,就看各单位自己的操作方式了。

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单位要先垫付,那这笔钱从哪儿出?如果是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倒是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开个银行账户,从银行那里拿张转账支票直接划扣。但很多中小企业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这些费用都是从行政经费中支出,那这笔钱的审核流程就比较复杂了,要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报税务部门审批等等程序。而且最关键的是,虽然理论上说这样做是合规的,但是现实操作层面是否真能这么顺利,就不得而知了。毕竟现在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管和协调都比较困难,能按规章制度来办事就已经很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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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法,2006年5月8日颁布的; 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切实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县域城镇化建设试点,允许农民以农村宅基地依法抵押贷款、担保融资。 (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异地使用的 比如:借款人本人及共同还款人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缴存地与户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一致;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应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由部队团级及以上政治部门盖章确认其军人身份;借款人为非本市户籍但在所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的可办理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且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含)以上并有购房意愿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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