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跨省能用吗?
我也有同样的疑问,并为此事困扰很久了。 先说明情况——在A城工作并缴存公积金,在B城购房。 A城与B城均为非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即全国96个公积金异地贷款试点城市之外的城市),目前政策来说,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被叫停。但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所以有没有办法将A城的公积金提取出来用于支付B城的房屋价款呢? 经咨询12329,得到如下回复: 目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这样的操作。如果职工要在异地买房,又不想注销上海公积金账户,则必须回上海办理公积金贷款。
为什么规定如此?因为公积金是专项用于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的政策性资金,严禁挪作他用,所以不能允许将异地房屋的价款用上海的公积金支付。 但12329同时也给出了一个变通的方法:如职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回沪办理按揭手续或提取公积金的,经职工本人授权,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垫付资金给购房者,待职工回来后再办理提取或者转按揭贷款等手续。也就是说可以先由单位垫付,之后再找领导签字报销。至于如何能让领导签字认可这种垫资行为,就看各单位自己的操作方式了。
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单位要先垫付,那这笔钱从哪儿出?如果是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倒是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开个银行账户,从银行那里拿张转账支票直接划扣。但很多中小企业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这些费用都是从行政经费中支出,那这笔钱的审核流程就比较复杂了,要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报税务部门审批等等程序。而且最关键的是,虽然理论上说这样做是合规的,但是现实操作层面是否真能这么顺利,就不得而知了。毕竟现在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管和协调都比较困难,能按规章制度来办事就已经很不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