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相互担保允许吗?
当然可以,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要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并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2、担保金额和数量应该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数额不能超过公司的净资产,以董事会决议认定的实际需要限额为准; 3、每个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数额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且提供担保的数额也不应超过所有对外提供的担保的数额。 (注意:此条是旧法条,已被新公司法删除)
4、为他人提供担保也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可能涉及到审计报告等内容。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四条 第(三)项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的约定存在争议,应当先按照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是否成立、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抗辩事项是否全部成立的原则处理”;
第五条规定了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追偿权的问题,而第六条规定了担保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及条件。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担保人)代为清偿。如果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但是,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约还款,是因为债权人过错如债权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导致贷款不能发放的,那么担保人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因为债权人收取的贷款资金不作为,导致贷款不能被使用的,也应认定为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就亦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