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市股东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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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以及各交易所的规则,退市的类型分为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两种情形。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何种退市情形,都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其持有的资产依然归上市公司所有(虽然可能因为债务问题导致被执行,但那也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了),只是不能继续上市交易而已。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最大影响的应该是退市结果所带来的财务表现。首先,退市的直接后果是股票必须停止交易,这意味着公司失去了一项重要的融资渠道,同时可能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其他债权人也要求兑现,形成连锁反应;其次,退市的过程往往伴随着审计问题的暴露、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疑问等等,这对于公司的形象和业务都是非常不利的影响因素。这些负面影响都会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使得公司的财务状况变得糟糕。

当然对于股东来说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分情况讨论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退市是因为公司的违规行为导致的,则股东可以追究董事、高管的侵权责任,主张赔偿损失。 但是,这里要区分股东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两种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一)违反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法律法规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时候,股东才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没有过失的,即便公司遭受了损失,股东也不能请求赔偿。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该告股东、监事、董事长等。 这意味着,在没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总经理等人,要求其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里的股东直接诉讼是有一定限制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因公司自身原因致使无法按照约定期限清偿债务的,不属于董事、高管的侵权行为。例如,由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这时法院不会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 第二,董事、高管的行为必须有证据证明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没有足够证据支撑,仅仅因为决策失误或者操作不当导致的亏损,并不能追究董事、高管的法律责任。否则的话,任何人擅自做主签个合同就可能被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了!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公平的。所以,此处所谓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与“一般经营风险”还是有区别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在于求偿,即要求被告赔偿因侵权而产生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损失必须是实际的、可计算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使发生了实质性的损失,也因无法计算而得不到支持:

1. 损失是由于市场变动等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

2. 损失系由非违法的、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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