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可参加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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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清算中,涉及破产原因、破产程序以及与此有关的法律问题的解答; 2.破产和解与重整中,涉及重整计划及与此有关的企业重组问题的解答; 3.破产终结后,涉及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的解答。 一、破产原因 企业的哪些情形可以引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据此,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具备破产原因: (1)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 债款数额大且债权人人数众多; (3)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

二、破产程序 法院裁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会指定管理人来接管债务人,破产程序主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开始阶段——申报债权 企业被裁定破产之日起,债权人就可以申报债权了,申报债权的时间为60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利益。

(二)、破产清算组成立并接管破产业务——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后,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作方案。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后,管理人需制作财产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由法院另行通知,但不得早于宣告企业破产之前。

三)、破产财产的处置——拍卖、变卖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对于已经不能正常运营的破产企业,其所有或控制的财产都应当依法及时变价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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