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借款资企业监管?
谢邀 这个问题问得比较宽,我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我们法律上关于公司债务的清偿顺序是这样规定的: 也就是说,公司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一般是由股东优先补齐缴纳其认缴但尚未实缴的出资款,然后才用公司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作为外部债权人,你很难直接要求股东来承担补交出资的责任(除非你能证明该股东无偿转让股份给其他股东),只能请求法院强制公司进行相应的财产处置来清偿你的债权。 当然,在公司有财产的情况下,你首先应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被执行对象也就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你的债权时,你再提出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但是,如果你作为外部债权人,你想要保护自己的权利,防止公司无端丧失清偿能力,那你就应该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是否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予以留意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你可以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如果这些报告显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你就应该有理由担心作为公司股东的你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样你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查询公司的开户行账号等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出申请令,调查公司的资金流向和账户余额等具体情况。 如果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公司确已陷入破产境地,你应该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司破产,并依法行使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权利。
当然,如果你仅仅是为了了解公司是否资不抵债或者是否具备清偿能力等情况而进行的上述行为,那么我认为你完全可以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享有上述行为的权能;但如果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并不具备破产情形,而你又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损害了你的利益的,则你提出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便得不到支持。
借款企业还款的主要来源是企业的现金,那么,对企业的现金流量监管实际上是对其还款来源的监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信息的披露、企业财务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人员素质等,对现金流量的监管有较大的难度,我们应善于抓住与企业借款相关度较高、较易获得的指标进行监测。这里列出对借款企业监管的几个重要指标:
财务比率情况
主要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从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可看出企业流动负债的短期变现能力,从资产负债率可看出企业所承担的债务风险、信誉情况以及可能再次借入资金的能力,分析企业长期的债务偿还能力。一般来说,一个正常企业这三项指标应是稳定的,指标的突然变化应引起我们关注。当企业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低于适中指标(正常值)时,意味着企业短期变现能力在下降,不能及时支付到期债务的可能性在增大,如果企业所借资金是用于流动资金,则应引起特别注意;同时要结合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否由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所致,是否有好转的可能等,然后在监测其资金使用和业务经营情况。对资产负债率,同样也是在监测其正常、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分析财务信息决定其监测的重点。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情况
企业的净利润可通过多种渠道得到,而只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才真正表明企业能够自我“造血”,自我“造血”能力强,其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也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则小。因此,在监管中应重视对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的监管,在监管中要注意企业是否将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混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防止企业粉饰现金流量表。同时,可将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与借款总额进行对比,掌握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对借款的保障程度。
短期偿债能力(资金支付能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