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可以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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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不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的投入、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接受捐赠等;民办学校使用资金,必须用于教学及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严禁挪用资金或者变相敛财。民办学校不得举借债务,除政府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贷款或者其他借款给民办学校,但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保证资金安全,优化经费渠道,合理编制预算,节约开支,提高效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开展活动的;

(二)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变更登记内容开展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民办学校的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的通知》(国办发〔2013〕56号) 中等职业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学校,禁止将收费项目转为企业收入、禁止截留、挪用、克扣学生报名费及住宿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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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企业的借款行为要与机构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行为相一致,不得违背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其次,借款给个人和非关联单位一定要签订合同,明确还本付息时限和违约责任等。

《民政部关于具有捐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贯彻<关于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不为企业担保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民社函[1999]17号)第二条规定:对本单位职工和非关联单位的借款活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并要订立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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