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产是企业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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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非国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及其配套规定进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在现行有效制度下,应当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无论是上述法规中规定的内部转让、出资转让还是外部转让,其前提条件都是所涉及的财产已经依法进行了评估。

目前用于出资转让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资产评估,一般采用收益法的途径进行测算。根据32号令等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涉及国家出资的企业中的国有权益的处置包括出让以资产作价入股的,以及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的,原则上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要进行评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下列资产无偿划转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即32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一)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唯一股东实施的无偿划转行为;

(三)同一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的子公司之间所持有的股份、股权的无偿划转。

同属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股权无偿划转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不用进行评估。 但需要注意,《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是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而32号令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法规。

从位阶上看,32号令高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在适用法律上,当二者冲突时,应优先适用32号令的规定。据此,除《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况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必须经评估。 需要补充的是,企业国有产权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转让标的、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产权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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