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怎么联系?
谢邀! 我国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公益基金会的设立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民政部门和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对公益基金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设立公益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了规范基金的设立程序,确保基金的有效运作,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申请设立基金会的组织和个人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的基金会的名称、住所、性质、业务范围、发起人、代表人姓名、住址等);
(二)章程草案(应具备章程的基本内容和必要条款,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列入章程);
(三)验资报告和资产证明材料;
(四)住所证明;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申请设立基金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业务主管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设立基金会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