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协会最新几个规定?
1.禁止出借或转让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68条规定,非基金投资者本人开户或者使用他人账户开户,以及利用他人的交易单元、资金账户或者融资信用账户买卖基金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禁通过任何形式进行传销或非法集资活动。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稿)第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集资活动,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明确对“老鼠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老鼠仓”行为是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行为中较为典型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为大众所深恶痛绝。《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稿)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该类行为进行了定义,即第六十八条规定:“基金经理人、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基金财产,挪用基金投资款或者佣金,擅自修改交易指令或者伪造交易记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