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怎么建立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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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最近正好写了篇关于中美基金业监管体系差异的文章,拿出来与大家分享。(虽然主要是为了秀照片……) 首先让我们来简单看看中美两国基金行业的监管框架。与我国不同,美国的基金行业实行的是“统一监管”的模式。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以及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的规定,所有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机构(包括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注册投资顾问等,下文统一简称"FI")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管。 而我国的基金行业一直是由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负责,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 近年来,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这一局面被逐渐打破。但除却法律层面上的规定之外,实际上在实际的监管执行层面,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依然还是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除了因立法原因导致的监管主体上的区别之外,我们还需注意到,由于监管模式的不同,导致中美两国的基金监管在具体的内容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性。 在我国的基金监管体系中,主要有五大部门,分别是证监会、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税务总局。相应的,我国的基金监管体系主要也涉及五个层面的内容,分别是规范市场参与者行为、规范募集流程、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控制风险水平和强化税收政策的指导。而在美国,除了上述五部之外,国家信贷管理局(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和财政部也有权监管FI的经营活动。不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FIs的监管主要以美联储和各监管机构的协同为主。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基金监管在广度上要更为宽泛一些,不仅将规范基金市场的各类主体作为监管的重要目标,而且还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美国的基金监管则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方面,旨在防范和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

除了监管的目标之外,我们在关注监管体制建设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监管的适度性与监管的统一性。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所谓监管的适度性,是指监管的力度应该恰到好处。过犹不及,力度太小可能会导致监管真空,从而使得相关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不受约束,引发不良后果;而力度太大则会形成对市场合理流动的阻碍,影响效率。如何把握这个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然,这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的结果。以公募基金为例,其作为一种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托管的运行机制,与其他的金融业态相比,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基金业协会可以做出适当性的监管安排。

至于监管的统一性问题,前面已经有所涉及。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在统一监管的理念下,必要的区分仍然是有其存在的意义的。比如对于上市基金的监管,由于其面临的市场风险相对较高,因此监管的尺度就需要更加严格一些。而对于非上市基金的监管,由于整体情况更为复杂,且涉及的各方利益相关性较低,因此就可以采用更加灵活有效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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