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还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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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住宅物业(不含别墅)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更新费用由该幢房屋所有业主(含分户产权业主和单位产权房产)根据其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按比例分摊; 非住宅物业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更换费用由该物业的使用人或业主根据使用或占用面积比例分摊。 但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和管理费用由开发商负责。

《物业管理条例》 第53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理、重建或者安置。 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税费。

所以,在维修资金不足需要维修时,经相关业主同意后可从公修资金中支出,但施工单位是事先约好的,材料款也是事先约定的。超过的部分,应当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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