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什么组织处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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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美国通过《社区再投资法》,要求金融机构把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经济,这项规定后来成为“CP”(Community Parnership)的基石,而政府通过纳税人的钱直接或间接购买不良资产并从中获利也成为当时和以后财政预算支出的重要部分。 到80年代,里根当政,主张削减政府的干预,特别是对于经济的干预。此时,美联储拥有了对大银行监管的权力,但是美国的立法机构认为,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实施对整个体系的监管,因此在1982年制定了《格兰霍姆-里斯(GRH)法案》,将财政部、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署和国税局联合起来作为对金融体系的监管者共同组成“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Council) ,并在国税局下面设立了一个特别部门——特殊项目部门 (Office of the Special Inspector General for the 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来监督政府在危机中的救助计划。这些机构的权限根据法律分别界定,但都受制于国会,必须定期向国会报告工作,接受国会的质询。

目前美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由联邦级别的机构来完成,主要包括: 联储系统:主要实现对银行业和金融体系的监管; 财政部:负责对国际财团和个人实施的制裁,包括最严厉的资本管制等措施; 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负责维护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打击违规和欺诈行为;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负责监管期货市场,防止投机泛滥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 美国总审计署 (US GAO):独立于所有政府部门之外,是国会领导下的审计机构,有权进入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进行审计,以确认其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这些部门的监管权主要在国会手里,国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对这些机构的管控。 但美国并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来全面监管金融机构,比如对保险公司(除人寿保险外)、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都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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