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股份怎么认定?
这个问题我十年前研究过,也实际操作过,所以还颇有体会。 首先,应该明确一点,技术股份是公司法理论界的一种说法,而并非法律条款规定或可参考的法律依据。对于技术股份的认定,目前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技术股份如何操作、如何体现,都是由公司自行决定,而并不受法律强制性规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技术股份的认定没有依据可循或者可以任意设定。在现实中,尽管对技术股的看法存在分歧,但人们已经形成了一些共识性的做法和原则。笔者结合相关案例和实践,将技术股份的认定归纳如下:
1.是否取得相应的专利权是判断是否属于技术成果的最重要依据。如果没有取得专利权,但具备授予专利条件的,可以比照专利权处理;如果既未申请专利又不具备授予专利的条件,则不应作为技术股份认定并加以保护。
2.可以作为技术股份的是发明创造,而不是发现。发现是指人们对自然界现象的客观描述,不存在创造性劳动,因此不能要求奖励和报酬。 3.作为技术股份认定的技术必须是由个人或者团体合法所有并被其单独利用的,不具有公共属性和非排他性。如果一项技术为公众所知悉并且可以被轻易使用,那么这项技术就不能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同样也不能作为技术股份予以认可和支持。
4.作为技术股份认定的技术必须具有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仅仅提供研究思路或者在理论上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不能认定为技术股份。当然,提供研究思路或者说理论上有重要贡献的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奖酬)获得补偿。
5.作为技术股份认定的技术应当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即在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约定或者登记备案的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范围内产生。
总之,技术股份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应该受到重视和保护。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实践中对技术的认定也存在很多争议,因而对技术股份的保护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