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无偿转让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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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公司法第7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得任意进行无偿转让。 2、其次从法理上讲,股东取得公司的股权,无非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另一种是公司新增资本时,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规定支付现金认购新增加的资本。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股东取得股权都要支付一定的对价。 对于已设立的公司而言,如果发生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一般情况下,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的股权,这种情况下,转让股权的一方收取一定数额的对价合情合理;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当股东之间出现股权代持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对外公示的效力及股东权的行使,实际上还是存在股东对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价格,因为代持协议毕竟是股权受让方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不存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无权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对价。当然这种对价可能很微小甚至是付之一笑的价值,比如仅仅为登记费用的支出。

而对于新设公司来说,一般没有现有资产作为对价,股东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注册资本,此时,对于注册资本的出资虽然是法定义务,属于给付型法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其作为对价的性质。 综上,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入股,只要发生了股东变更登记,则表明交易已经完成并产生了法律效力,原股东不得要求返还投资。但是,如果股东认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项无偿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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