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为何补充质押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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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股东个人融资的成本是比较高的,而融券成本是相对比较低的,所以会存在上市公司大股东以个人名义向证券公司融资,然后把标的股票质押给证券公司进行担保,然后证券公司再借给他钱的情况。 因为只是担保,不是借贷关系,所以实际上钱还是打到了上市公司的账户里。

比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李刚,想为个人投资业务(如购买私人飞机等)融资2000万元,又担心银行贷款利率太高,这时他可以找券商合作,以持有的XX公司(即所控股上市公司)的2500万股股票作为质押,向券商申请融资2000万,年利率6%,期限12个月。这样,李刚个人不但省下了银行贷款利息,而且多出了500万的资金可用于他用。 可能有的朋友就要说了,他可以直接卖出部分股票来获得资金啊!其实,这要视情况而定. 在股价高于质押价格(可理解为市场公允价值;如果低于该值,则券商只能以法定净值对股票进行处置,处置所得将用于偿还股东所欠券商款项,且所得有可能无法覆盖债权金额,此时股东需追加资金或财产予以清偿)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急需资金,可以先出售一部分股票,用卖得的钱还给券商,剩下的钱仍属于股东所有;反之,如果股价低于质押价格,股东不仅不能通过卖出股票得到资金,且还须补足差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上述内容中讲到“以持有的XX公司(即所控股上市公司)的2500万股股票作为质押”,但实际上质押权人仅为证券公司,该等股票的持有人(即李刚)与质押权人间并不直接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李刚也并不能直接支配、处理质押股权。

综上,大股东补充质押的行为,表面上看是减少质押股票的数量,实质上是增加了债务的风险;表面上看是偿债能力的提升,实际则是债权人利益的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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