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案件完了吗?
12月30日,据锦龙证券公告披露,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6号。 上述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广东广联集团有限公司(已注销)实际控制人和实际经营者朱建康为获取资金,多次安排人员通过其控制的账户与陈宇辉等人控制的公司交易,由陈宇辉等人将资金划至前述广联集团等公司账户后,再转入朱建康的个人账户。
其间,朱建康及广联集团等公司多次向深圳市新纪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截至2016年7月,朱建康及广联集团等公司将所借款项中的19.09亿元转移至陈宇辉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下,用以归还借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其中,转至王惠明、张翠霞夫妇控制的香港嘉富华投资有限公司11.3亿元;转至叶某控制的杭州中汇瑞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新纪元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有限”)4.9亿元;转至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微众银行”)账户7,982万元。
在上述转移款项过程中,因资金流转需要,自2014年6月起,双方合作设立了若干资管计划,并签订系列协议。其中,部分协议约定:由陈宇辉方提供资金;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陈宇辉方向其指定的受益人进行分配;若发生违约情形,陈宇辉方便可单方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资金并收取违约金。
2016年7月,鉴于上述借款期限届满且朱建康方未能如期还款,陈宇辉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五次向朱建康个人账户转出人民币19.09亿元,用于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同时,陈宇辉向朱建康发送电子邮件,称“关于贵我双方的借贷事宜……”。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7月的上述汇款行为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权转让,朱建康主张该笔款项系受让债权而提出的相应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最终裁定显示,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副行长等10名责任人员均对造成重大投融资差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文智、胡晓岗给予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73万元的处罚;对其他责任人杨华伟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共计2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