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如何函证?
“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的专用术语,是指注册会计师利用函问的方式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审计,以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方法。 运用函询方式收集证据,能够比较快捷、准确地取得审计证据,并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与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带来的风险。对于部分事项的取证甚至不需要被审计单位的配合就可以完成。所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函证的方式取证。
1.发函。即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发送询证函件。
2.收函。收到被审计单位以外机构的回函后,认真核对回函的内容是否与本所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的鉴证业务档案记录相符;如果相符,将回函附入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如果不符,则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3.追函。有时,为了取得更为充分的审计证据,需要对发出询证函未能收到回函的事项进行二次发函或多次发函,直至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为止。
4.补函。某些项目需要取得的审计证据无法通过函证的方式取得时,应考虑补充其他适当的审计程序来取得证据,以便形成完整的审计证据链。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签字盖章,则必须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不予认可或协助的原因及其理由,并在审计报告中作出恰当的表达。